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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歲學生認攜汽油彈判囚一年 表明獲釋後繼續示威 感化官指: 他有反社會人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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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萬聖節同為「八三一」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兩週月,大批市民分別聚集於太子和中環一帶,要求徹查事件及抗議《禁蒙面法》。八仙嶺大火倖存者張潤衡的表弟、23歲學生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12個月監禁。背景報告指,被告曾透露服刑後打算繼續參與示威,故認為他悔意和反省不足,甚至斷定他有反社會人格。辯方反駁,感化官非心理醫學或精神科專業人士,相關描述不應被法庭接納。

李開正早前承認於去年10月31日,在旺角雅蘭里近雅蘭街交界的公眾地方,管有5個汽油彈。

李的父母、表哥張潤衡今日到庭支持。辯方引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,而背景報告對被告的評語「似乎不是太好」。報告指,被告明知當晚的集結是未經警方批准,但依然參與,又為了不留證據而全身穿黑衣和戴手套。報告又指,被告曾透露每個月兩至三次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出獄後打算繼續參與示威遊行,因而直指他由示威發展出來的想法蓋過了基本的道德價值觀,有反社會人格,並在本案的悔意和反省很少。

辯方反駁指,感化官並非心理醫學或精神科專家,對被告有反社會人格的描述不應被法庭接納,報告已顯示被告獲得教訓及有所反省,希望服刑後能重返公開大學完成學業,強調會避免重犯。辯方又澄清,被告自去年6月起只參與過兩至三次示威,戴口罩是為免影響找工作和前途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、非有預謀,在匆忙和無深思熟慮的情況下接過一名陌生示威者的背囊,但他從未使用過汽油彈。

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,汽油彈是攻擊性武器,破壞力不用多說,「無聽過是用來防身或自衞。」故採取18個月量刑起點,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,除此以外再無進一步減刑因素。

承認案情指,去年10月31日晚上有大批市民在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非法聚集,黑衣蒙面示威者設置路障及縱火。警員在廣東道追截李,期間李將一個黑色背囊棄置於後巷。之後李在雅蘭里遭截停及拘捕,警方拾回該棄置的黑色背囊,發現內藏五個汽油彈,並於被捕位置附近檢獲黑色手套和打火機。

案件編號:WKCC4135/2019

記者:黎彩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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